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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名死者”索赔奇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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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无名死者”索赔奇案
新 华 正 香 小 满
他惨死在飞驶而来的大客车下,却不知名姓。
素不相识的湖南省衡阳市交警和法官为他主张权利,执行回赔偿款。
交警和法官为交通事故中的“无名尸”主张权利,这样的非诉讼峰交警大队只得按照规定程序对无名尸进行处理。
无名尸虽然处理了,但并不表明此案就可以了结了。
按平时的办法,一旦找不到死者家属,警方只得等今后家属辨认和鉴定后,再作处理。但因为死者身份不明这一特殊情况,发生伤亡事故后往往很难找到他们的家人,从而导致他们的人身损害得不到赔偿。。
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雁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贺春阳说,但我们绝不能就此认为撞死无名氏,撞了就是白撞,他们的生命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当时肇事车被扣后,经他们调查,肇事车买了保险,但在扣车时却出现了难题。贺春阳称,法律规定交警扣车时间是有期限的,期限到了,交警就要放车。

尝试代为索赔

一边是车要放,一边是无名尸身份无法得到确认,雁峰交警大队如果按照同行的做法,可以将这个案子挂起来,等到确认死者身份后再处理。但这样一来,遗患无穷:一是如果确认死者身份后,再为其去追诉赔偿,将面临诸多未知的变数,有可能导致赔偿无处可追的局面;二是对于肇事方而言,事故一天未处理结案,他们总留个事在心头,也无法静心做事,造成肇事方的心理压力。那么能否从法律中找到相关的解决办法呢?
雁峰交警大队的同志迅速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支队的法制科,两个部门共同寻找合法的解决渠道。他们在查阅相关法规时,找到了突破点。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两部门的办案人员认为有了这一规定,完全可以进行处理。
2005年12月21日,雁峰区交警大队据此和其他规定作出了代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费的决定书。他们认为,司机王祖松受雇于刘传雄,驾驶刘传雄所有的大客车肇事致人死亡,王祖松系从事雇佣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由雇主刘传雄承担赔偿责任,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大客车的法定所有人,应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该男子的身份无法确认,属未知名尸体,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法规规定,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检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因此他们做出决定:当事人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当事人刘传雄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共同先后向交警大队支付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急救中心尸体保管及运输费、殡仪馆骨灰保存费等共计:%即:,交警大队将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法院施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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