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治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治理规定》,确保我矿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甲烷传感器T3。
T3──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
断电范围为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8、各采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探头。
9、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峒内应安设风速和压差探头。
10、瓦斯抽放泵站的甲烷传感器应按以下要求安设:
A、抽放泵站内,距顶300m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井下临时抽放系统泵站下风侧,距顶300mm处安设甲烷传感器,%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切断泵站电源。
C、抽放泵站输入管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压差、温度探头;
D、抽放泵站电源开关上应安设设备开停探头,以便对泵站开停进展监测。
11、煤巷、半煤岩巷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局扇开停探头,监测局扇运转状况。
12、风门开关、设备开停、CO、温差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依据井下采场生产状况确定。
13、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14、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探头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测值的地点。
15、井下各“装置”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需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第六条 通风调度中心必需有两名值班人员,仔细监视终端记录系统各局部运行状态,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装置”故障信号后,应马上通知调度所。调度所接到通风调度的汇报后,马上通知矿总值班人员、通风区和有关单位,查明缘由准时处理。
调度所值班人员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由调度所通知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实行措施,24小时仍未解决的,必需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第七条 通风科必需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展分析整理,打印《安全监测重点日报》,经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将重点日报及处理意见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向集团公司生产部汇报。
第八条 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必需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切断甲烷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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