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根源处消除医闹 缓解医患矛盾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449-01
从根源处消除医闹 缓解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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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449-01
针对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矛盾突出的现状,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今后,医闹、号贩将受治安处罚甚至被究刑责。“我们很害怕病人家属来‘闹’。”这是我们这些从事医政管理、负责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最大的心病之一。
医疗纠纷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不仅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日、美等发达国家同样存在,不过近十几年在我国尤为突出,成为棘手和普遍的社会问题,成因与发达国家不尽相同。美国医学研究所的报告透露,,远超过工伤交通事故和艾滋病死亡人数,造成经济损失高达290亿美元,但患者很少选择暴力解决医患矛盾,因为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好途径。但在我国本人认为,刑责治“医闹”不但保障不了医院、医生安全,还可能让医患关系更为恶化。原因并不复杂。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解决医疗纠纷:一是患者和医院之间协商解决,二是患者将纠纷提交到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处理,三是患者诉诸司法渠道。在这三种处理方式中,由于医疗工作的专业性和信息的不对称性、医院与上级卫生行政机构之间的利益纽带关系,以及患者诉诸司法渠道时所面临的取证难、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存疑和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较低等原因,患者始终处于医患关系和利益博弈格局中的弱势地位。而人们对解决纠纷的态度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一种方式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便利,更快捷,就选择哪一种。是否采取诉讼方式,取决于不同维权方式的收益、成本、效率等方面的比较——不少患者在面临医患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医闹来引起重视也实属不得已为之的自救行为。
当医闹尚属个案的时候,需要反思的首先是医院;当医闹变成普遍现象的时候,需要反思的才是法律、制度。某种程度上说,“医闹”的出现,源自患者家属的需求,而“医闹”的兴起,则表明原有的权利保障渠道已失效,不能有效保证患者家属求偿权。所以,指望刑责治医闹是一厢情愿的。根治“医闹”,不仅需要法律,还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去努力、去维护。
首先,要严格依法行医,建立多种形式的医患沟通渠道。俗话说:“医者不可不仁慈,不仁慈则招非。病者不可猜鄙,猜鄙则招祸。”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本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让患者和家属放心和满意。同时努力增进医患沟通,切实尊重患者和家属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与患者和家属多做沟通、解释方面的服务。一旦有“纠纷”发生时除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外,要在第一时间引导、交流、沟通,告知患者家属正常处理的程序,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如果患者和家属不闹,“职业医闹”也就失去了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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