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等级特急吉政办明电〔2013〕22号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纪委办公厅,吉林日报社、新华社吉林分
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制定的《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为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改革内容,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目的,逐步建立起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一制度、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设岗、自由择岗、竞聘上岗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
(五)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成人中等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校外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中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和未核定编制的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统一的职称制度体系。
(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制定新的职称(职务)评价标准条件。
根据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综合考虑我省不同地区教育发展情况,结合各类中小学校的特点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统筹兼顾其他系列评价标准,对特别优秀的教师、长期在教学一线的教师、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监督机制。
。完善评审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负责制。认真总结我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工作和松原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继续探索单位、业内和社会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价机制。
。全面推行竞聘岗位数额、评价标准条件、评聘工作程序、参评人员业绩和评聘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改革,切实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健全评聘工作程序。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应在有岗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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