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考试大纲解析
一、考试题型
客观性试题(30%)
(每小题1分,20小题,共20分)
(每小题2分, 5小题,共10分)
主观性试题(70%)
(每小题5分,6小题,共30分)
(每小题10分,2小题,共20分)
(每小题10分,2小题,共20分
二、考核目标
识记
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经济法律概念及经济法律原理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正确的表述、选择和判断。
领会
要求考生领悟和理解本课程中有关经济法律概念及原理的内涵及外延,理解相关经济法律知识的区别和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做出正确的判断、解释和说明。
简单应用
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法律问题进行某一经济法领域的法律分析和论证,得出正确的结论或做出正确的判断。
综合应用
要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经济法律事实,对经济问题进行多个经济法领域的综合法律分析和论证,并得出解决问题的综合方案。
第一章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1
有限责任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3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是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进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这一章是整本书的重点章节,在历年的考试中主要以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的题型出现。
每年的分值在12-15分左右。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①依法设立;
②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的投资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股权。
③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不是公司债务的债务人,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④公司是企业法人。(我国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
二、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法:是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公司法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三、公司的设立和成立
公司的设立: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活动的总称。
主要行为有:订立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等。
程序主要有:确立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或发起人认缴或履行出资,建立公司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等。
公司的成立: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我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四、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名称:根据《公司法》和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我国的公司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公司类别、行政区划、所属行业、商号。
(其中不冠行政区划的情况有: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全国性公司。)
公司的住所:意义在于,在民事诉讼中,可根据住所地来确定地域管辖,并作为确定文书送达的处所;住所可作为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住所是确定公司行政管辖机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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