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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较强的改革创新能力和
市场意识、风险意识,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团结合作,作风严谨,求真务实,勤奋敬
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职业素养好。
(四)有良好的履职纪录,业绩优良。
(五)一般应具有 5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和市直企业中层以上管理
职位 2 年以上任职经历.
(六)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七)担任企业领导人员正职的,一般应具有同层次副职 2 年以上工
作经历;担任副职的,一般应具有下一层次正职 2 年以上或下一层次副职 3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八)企业聘用人员中表现优秀、因工作需要选拔进领导班子的,实
行聘任制,聘期三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任期间享受同等待
遇,解聘后按照新的岗位和新的职务享受相应待遇。
(九)身体健康,具备适应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心理素质。
(十)金融企业领导人员须经省银监局核准其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任
职资格。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
龄。新提拔担任正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52 周岁;新提拔担任副
职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 47 周岁。
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后备人才库。建立
后备人才库的主要目的是:开阔选人视野,
市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制度。通过面向社会公开考
选,把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任职条件的人才纳入后备人才库,任职资
格连续 5 年有效。今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原则上应在这些获得
任职资格者中选拔。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
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
(四)对违法违规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领导人
员;
(五)因个人原因,已经或曾经导致企业发生安全、质量等重大责任事
故,或出现严重亏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未能完成任职目标,或有重大弄
虚作假记录的;
(七)个人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不能担任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的。
第五章 选任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方式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任
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由出资者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实行聘任
制;对党组织负责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委
任制。
第十五条 市委管理的职务,由市委审批,党委、行政职务分别由
市委、市政府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由市政府向董事会推荐,
。党
群、行政职务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党委和部门任免,其中设立董事会企业的经
理层成员由各主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推荐,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六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公示对象为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
选,公示期一般为 7 天。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
核实,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选拔标准或任用要求的不予任用.
第十七条 依法选举产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程序,按《中国共产
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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