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名
公司管理人员住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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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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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一条
通则
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
制度名
公司管理人员住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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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ZD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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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一条
通则
本规定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用公司住宅的计划与管理事项。
除《公司管理人员住宅建设规定》、《公司住宅使用费交纳标准》及《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公司住宅管理依本规定实施。
本规定中的主要用语的含义为:
公司住宅指为保证工作调动和公司业务的顺利展开,公司所有的住宅及相应设施。
计划指以公司的事业计划为基础,制订的公司住宅建设、购买、租赁、改扩建、修理等计划。
管理指与公司住宅运营相关的事务处理。
公司住宅主管科长为公司总部的总务科长和分公司及事业所的总务科长,由其统管公司住宅事务。
资产管理科长为公司总部的财务科长和分店的庶务科长。
入住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注意爱护房屋,注意安全卫生,注意维护个人的领导形象。
第二条公司住宅计划
公司住宅计划的制订,必须注重现有房屋设施的有效利用,注意计划的未来性和实用性。
公司设备计划的制订要领与方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公司住宅管理
公司住宅主管科长负责编制管理台账。
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主管科长全权负责。
主管科长在公司住宅结构正出现危险或有事故隐患时,应与资产管理科长协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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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编码GLZD235页码4-2
主管科长在出现下列情况下,应组织消毒防疫。
入住者患传染病。
原住房有传染病患者居住。
当公司住宅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主管科长应将下列事项向总务科长报告,并与相关科长协调,作好善后处理和防范对策。
受损物品名称。
灾害发生时间。
灾害原因。
受损金额及修复预算。
灾害保险金额。
应急措施。
入住者具有对所居住房屋实施管理的义务。
入住者发生下列事项时,应禁止其居住。
未经许可,让非入居许可者居住。
未经许可,擅自改装住宅或交换住房。
将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内进行营利性行为。
将公司住宅用于其他目的。
居住者如出现上条第2项行为时,必须自费恢复原状。
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设设施损害时,必须实费赔偿。第四条租借与返还
租借公司住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审查下列事项后,作出决定。
职位。
业务状况。
通勤状况。
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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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年数及对公司的贡献。
本人居住状况及家庭成员构成。
已婚者应比独身者优先具备入居资格。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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