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兼论修改权与改编权的比较
姓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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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目录
一、案情介绍
二、一审情况
(一)焦点问题
(二)法院判决
三、二审情况
(一)焦点问题
(二)法院判决
四、案例评析
五、由本案引发对修改权和改编权的比较
六、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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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2004年11月,尹芳林受人文故事系列丛书编辑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文故事编委会”)委托,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古国的故事》。2005年7月,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署名为尹芳林编著的作品《古国的故事》。2009年6月,尹芳林发现,网络和全国各大书店都在销售她创作完成的作品,但书名被改成《消失的古国》。据了解,《消失的古国》一书是华文出版社2009年5月出版发行的,与《古国的故事》相比,书中擅自添加了“吴哥”一篇。
尹芳林认为,华文出版社未经其同意,擅自修改作品,违背她的创作本意,侵犯了她的作品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相应报酬权等著作权。为维护其著作权益,尹芳林将华文出版社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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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宣武法院,、调查取证费、。
2010年3月1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华文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修改权。虽然原告与人文故事编委会签订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人文故事编委会享有涉案作品的修改权,但按照合同目的可知,合同中第七条规定的改编权应被理解为包括修改权,故人文故事编委会依合同取得涉案作品的修改权。鉴于人文故事编委会将其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均转让给上诉人,故上诉人亦相应的享有涉案作品的修改权及改编权。于是华文出版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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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一审情况
(一)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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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尹芳林与人文故事编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认定,尹芳林是受委托创作了《古国的故事》一书,该作品系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双方在协议书第七条规定“甲方享有本约作品文字稿出版权和代理权(包括中外文、电子版权以及改编权),乙方享有本约作品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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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一审情况
结合协议中的其他条款综合分析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作品的创作方式来看,尹芳林创作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委托方,即人文故事编委会所有,而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利的范畴,依照法律的规定不能转让,应当由作者,即尹芳林享有。尹芳林已经按协议约定获得了稿酬,因此尹芳林要求华文出版社支付相应报酬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尹芳林依法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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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一审情况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将华文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消失的古国》一书与尹芳林创作的作品《古国的故事》进行比对,其中除了书名及某些标题部分有所改变之外,增加的“吴哥”一篇占原作品的文字数量比例较大,达到篡改作者创作思想和作品表现内容的程度,故华文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尹芳林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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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出版社仅以自称是人文故事编委会成员的某人提供的稿件和委托创作作品的协议,即认定作品来源合法,与出版单位应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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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一审情况
合理注意义务差距较大,故华文出版社疏于行使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尹芳林的权利造成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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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文出版社应对侵犯尹芳林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赔偿,原审法院将根据作者和作品的知名度、华文出版社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华文出版社还应赔偿尹芳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华文出版社还应依法就出版发行侵权作品承担向尹芳林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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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芳林诉华文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二、一审情况
(二)法院判决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华文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消失的古国》;二、华文出版社在《人民日报》上就涉案侵权行为刊登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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