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拜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点:
联系电话:
乙方(受拜托人 ):
身份证号码:
地点:
联系电话:
经两方磋商一致,
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拜托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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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乙方(受拜托人 ):
身份证号码:
地点:
联系电话:
经两方磋商一致,现就甲方拜托乙方代持股权事宜,商定以下:
第一条 拜托内容
甲方与合作伙伴共同出资建立 企业,企业注册资本 ,甲
方出资人民币 ,占企业注册资本的 。
甲方拜托乙方代为拥有 企业 % 的股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公
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 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 以股东身份参加相应活动、 列席股东会并履行表决权、以及履行企业法与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余股东权益。
第二条 拜托方式
在代持股权时期,乙方应该依照诚实信誉的原则适合执行受托义务,并
接受甲方的监察。
甲方有权随时排除对乙方的拜托,乙方应无条件将代持股权送还甲方。
乙方于收到甲方通知当天, 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移交企业经营管理权 (若有)、股东表决权等;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工商更改登记。
未经甲方预先书面赞同, 乙方不得转拜托第三方拥有上述代持股权及股
东权益。
第三条 股权益润
甲方作为隐名股东是企业股权的实质全部人, 享有股权代持时期产生的
股权益润,包含但不限于股息、盈利等。
如企业在股权代持时期因某种原由进行清理、注销,经清理后企业有剩
余财富的,该财富由甲方全部。
如乙方代甲方收取 、 商定之利润、财富,应在收到该利润、财
产后 5 个工作日内, 交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人。 逾期不交托的, 向甲方按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 4 倍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股权的处罚
在代持股权时期,乙方应保证代持股权权属的完好性和安全性,非经甲
方书面赞同,乙方不得处罚代持股权,包含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设定质
押等。
甲方有权处罚代持股权, 或将特定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任何指定的第
三人名下。乙方无条件赞同并对此供给必需的辅助及便利。
第五条 企业管理与决议
乙方依据甲方的指示经营管理企业。 需要乙方在企业股东会表决的事项,
乙方应依据甲方的指示进行表决。
企业清理、注销、增资扩股等重要决议,乙方表决、签订文件前须获得
甲方的书面受权。
第六条 知情权与监察
甲方有权认识企业的实质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企业决议等。
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质全部者, 有权依照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合执行的
受托行为进行监察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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