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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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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城镇(乡)规划区内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镇(乡)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搬迁补偿安 置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 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下列人员属于住房补偿安置人员:
(一) 土地征收范围内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 享受了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且有宅基地的;
(二) 依法婚嫁且户籍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其 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和宅基地或在他处有宅基地和承包责任地, 经本人申请自愿放弃他处的);
(三) 土地征收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 且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四) 属于本条第一款人员和直系亲属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和三级及 以下的士官、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劳教或服刑人员(判处无期 徒刑及以上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下列人员经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屋征收局、县房地产管理 局、所在乡镇政府等单位确认无房的,每人可按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的房屋砖混结构重置价格购买25平方米的安置房。
(一)住房补偿安置人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
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
(二) 长期居住在征地范围内的城镇人员,持有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 书且在城镇确从未有住房的被搬迁人(仅限所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户主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三) 原户籍在征在范围内的大中专毕业生,且长期在此居住的。
第二十三条下列人员不予住房补偿安置:
(一) 在集体经济组织另有宅基地的;
(二) 无法定婚姻或抚养(赡养、扶养)关系迁入的;
(三) 无承包地且未参加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
(四) 土地未实施全征全转且符合调地自建的;
(五) 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在城 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六) 在县城范围内,已享受了住房补偿安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安置 的;
(七) 不属于第二十一条范围内的住房安置人员。
第二十四条户籍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持有合法的权属证书且在他 处有住房的,按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砖混结构重置价格上浮20% 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搬迁人应提供质量安全合格的安置房,水、电、气安装到 户,费用由搬迁人承担,户内由被搬迁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选择补偿安置住房的面积与应补偿安置面积基本一致。超 过应补偿安置面积的,按以下方式结算购房款:
(一) 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补偿安置住房土建成本 价的80%进行结算;
(二) 在5 — 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补偿安置住房土 建成本价进行结算;
(三) 在10 — 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补偿安置住房同 地段商品房的综合造价进行结算;
(四) 在20平方米以上的,按补偿安置住房同地段商品房的市场价 进行结算。
第二十七条所选的安置住房面积不足应补偿安置面积的,按第六条第 三款结算。
第二十八条属第二十二条的人员不适用第二十六条,所选择的购房面 积超过按标准计算的可购房面积,超过的面积按补偿安置住房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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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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