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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和谐社会
行政合同案例分析
行政合同
也叫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
案情简介
乔某从外地到某乡欲承包池塘种植湘莲,因担心该县社会治安不太好,正在犹豫的之中。该乡派出所得知此情况,遂与乔某签订治安承诺协议,其中约定如果发生敲诈、哄抢案件,造成其经济损失,派出所按实际的损失赔偿给他。
问题:派出所可不可以签订该协议?
案例一----行政合同的缔结
l、适应行政需要,符合行政目标。
缔结行政合同首先要符合并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订立行政合同的目标应与国家行政目标相吻合;这是行政合同首要的目标原则。
2、不超越行政权限。
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活动的一种方式,因此,根据行政法上越权无效原则,每个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权限内缔结行政合同,否则便成了无效合同。
3、内容必须合法。
行政合同虽然不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行政主体不得对国家明令禁止的事项与行政相对人缔结行政合同。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
分析:
行政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必须有具体的法律授权,只需要属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可以。
在本案中, 就治安问题采取对策,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而且,尽管约定的赔偿在国家赔偿法中也找不到依据,但是也不违法,恰好相反,这种约定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的服务质量与意识,有利于社会治安秩序的维护,因此,派出所完全可以签订该协议。
案例二----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案情简介:
某县镇河村发生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乡里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田,改养螃蟹,据说此举有助于将低产田改造成高产田。但乡里对农民的补偿不够,每亩田每年只补偿180元,而农民种粮每年可以收入400元/亩,因此,承包农民普遍不满。
问:承包农民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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