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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甲〔甲〕: 乙〔乙〕:
名称: **:
住所: 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甲协商一致的;
乙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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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容达成协议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甲可以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式调整、经变更劳动
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因防治污染搬迁的或市政动迁的等;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四条 假设乙无其他过失行为,甲不得解除合同的
情形:
乙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展离岗前职业
安康检查,或者乙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甲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子确认丧失或
者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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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没有其他过失行为,甲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假设乙同时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则甲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
未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甲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甲未依法为乙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甲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
权益的;
甲以欺诈、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
迫乙劳动的,或者甲违章指挥、强令作业危及乙人身平安的,乙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
第二十六条 乙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但双有效劳期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
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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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已开场贪污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
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解散、被撤消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
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局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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