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事故索赔调解程序
危管防污处
崇明
开展索赔调解工作的目的
行使海事职责
规范索赔行为
维护各当事方权益
提高辖区应急能力
开展索赔调解工作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
管理条例》
索赔调解权限划分
国内航行船舶污染事故——
基层海事处
国际航行船舶污染事故——
危管防污处
索赔调解基础工作
索赔的原则
索赔的范围
证据的收集
适用法律关系
担保
责任限制的计算
索赔原则
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损失必须与漏油造成的污染有因果关系
索赔方仅有权索赔可量化的经济损失
索赔方负有损失或损害的举证责任
索赔范围
清污费用和财产损害
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
公共环境损害
清污费用和财产损害
沿岸和水体清污活动导致费用及财产损害
为防止污染损害采取救捞措施导致的费用
回收物质的处理费用
财产损害
研究费用
固定费用的一部分
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
间接损失
纯经济损失
公共环境损害
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的环境恢复措施导致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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