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doc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之比较
摘要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属于不同的法系,台湾刑法属于大陆法系,中国大陆刑法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不同的法律传统决定了彼此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差异。但由于大陆刑法的基本原理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的刑法理论,因此与台湾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又有相通之处。
关键词大陆刑法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
一、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简要评述
我国大陆刑法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称为齐合填充式或入罪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这种理论体系中,一个行为,只要同时符合或齐备这四个要件,就成立犯罪,缺少任何一个要件,犯罪便无存在的余地。在台湾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其核心内容,称为递进排除式或出罪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作为犯罪成立之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三位一体的一个有机整体,一个行为只有经过这三个阶段层层递进排除,才能定罪处罚。
二、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相通之处
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存在一定相通之处。
(一)客观因素有其共同点。无行为则无犯罪,几乎是各国刑法的通例。在我国台湾以及大陆刑法的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有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客体和行为的情况。
(二)主观因素有其共同点。在台湾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中,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有主观的违法要素以及故意和过失。其中,特殊的主观违法要素是指目的中的目的、倾向犯中的倾向、表现犯中的表现。我国大陆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中,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也不外乎是故意、过失和目的,只不特别强调倾向犯中的倾向、表现犯中的表现。
三、中国大陆刑法与台湾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
(一)组成要素不同。我国大陆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而台湾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只有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二)实质内容不同。我国大陆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包含了犯罪成立所需的种种因素,不存在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成立要件的区分。在台湾刑法中需要借助违法性与有责性来评价的因素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已经包含于构成要件中,除了构成要件以外,不再有对犯罪成立与否需要考虑的东西了;但在台湾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构成要件仅仅是对事实的评价,除此之外还要进行违法性判断与有责性判断,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下位概念,而非同等概念。台湾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是由形式到实质、由抽象到具体、由定型到非定型、由客观到主观的逐层递进判断。
(三)对犯罪成立与否的认定方式不同。在划分犯罪成立要件的出发点上,按照我国大陆的犯罪构成理论,四个方面的要件全部符合时,便可以得出成立犯罪的结论;而台湾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任何一个行为最终被确定为犯罪,都经过了构成要件是否该当、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违法和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先后三层的过滤。构成要件的该当是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是法律的评价,有责性是责任的评价。这种层层过滤或递进的行为审查,也决定了行为成立犯罪其评价过程必定是多层次性的。
(四)对行为客体的理解不同。我国大陆刑法中行为客体是指向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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