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许诺书
本人/本企业(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与
买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于
年代日就物业签署了《房地产
买卖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实际转让成交价为币元整(小
写:¥)。
现本人/本
佣金许诺书
本人/本企业(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与
买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于
年代日就物业签署了《房地产
买卖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实际转让成交价为币元整(小
写:¥)。
现本人/本企业许诺,鉴于经纪人:证件号码:在促成
本人/本企业与买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所提供之积极服务,本人/本企业自发于就
上述物业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或该物业在过户完成以前向该经纪人支付佣
金币元整(小写:¥),若逾期则每天应支付该拖
欠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因本人/本企业过失或违约,致买卖双方未能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本人/本企业仍需向该经纪人支付相当于买卖双方总佣金百分之五十的必要费用。本许诺书许诺佣金金额和必要费用金额与《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
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或其余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许诺书为准。
本人/本企业许诺,如与买方自行排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深圳市二手房预约
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或有关协议后再与买方另行成交办理过户,以及本人/本企业
利用已从该经纪人处获取的服务及信息与买方的亲属、委托人、代理人或其他与买方
有亲密联系的第三人(包括买方担当法人、股东、经理等管理人员的企业)成交的,本人/本企业仍须按本许诺书之约定向该经纪人支付佣金。
补充:
许诺方:
代理人:
年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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