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会员单位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开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效劳管信息不应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敏感信息,仅限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
特约商户相关系统生成的条码中,仅限包含与当次支付有关的特约商户、商品〔效劳〕或商品〔效劳〕订单等信息。
移动终端展示的、由相关系统生成的条码中,不应直接包含本人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应加密处理。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操作、维护特约商户用于生成条码的相关系统,保障特约商户条码生成的平安和可靠。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应为自身发行的条码提供受理效劳。支付机构基于支付账户开展条码支付的,应按照自行开展用户、自行拓展商户的封闭模式在限定场景内开展业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应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9号〕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应确保付款和收款扫码交易经客户确认或授权后发起,支付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
移动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正确、完整显示扫码内容,供客户确认。对于移动终端间的小额转账业务,付款方完成扫码后,移动终端应回显隐去姓氏的收款方姓名,供付款方确认。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仅显示扫码成功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不得向特约商户展示条码中客户相关敏感信息。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付款和收款扫码的真实场景,按照监管规定和相关业务规那么与管理制度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效劳的特约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第二十条支付交易报文中应通过特定域标识该交易为条码支付
交易,以供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正确识别并进行授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以保证交易信息传输的平安性、完整性和抗抵赖性。
第二十二条支付交易完成后,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应展示支付结果;支付失败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还应展示失败原因。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应要求特约商户在支付交易成功后,按照特约商户与客户的约定及时提供相应商品或效劳。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向特约商户和客户提供条码支付交易明细,便于其办理查询、退货、过失处理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交易过失处理、退货交易,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
第三章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拓展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那么,确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特约商户。
第二十七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会员单位应谨慎或拒绝为该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效劳。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行业协会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卡清算机构建设
运营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拓展特约商户应落实实名制规定,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虚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制定特约商户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指定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工作。特约商户审批岗位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相关岗位兼岗。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应与特约商户就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过失和争议处理等条码支付效劳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要求特约商户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效劳;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平安;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效劳水平。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应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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