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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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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机动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公共停车场。
独立建设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车站、码头、公园、景区、医院、学校、机关单位、各物业管理区域、各商业管理区域内部和外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设置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按相关技术标准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四条(部门责任)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设立机动车停车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并承担市区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共停车场规划的编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审核停车场的规划方案并对停车场工程项目进行规划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筑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并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类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并规范监督停车场的收费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和设计方案的审核,对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提出意见,负责制定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加强停车秩序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广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民防、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停车场管理权责划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市管城市广场、道路上的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广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区政府(管委会)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推广使用)推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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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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