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中的利益平衡价值观
王 翔 田小冰 摘 要:在商标财产权观念盛行的背景下,对商标权之保护也呈现出一种扩张化的趋势,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体现的比较突出。而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利,对其保护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其他向,对商标保护都是非常不利的。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公众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中突中通过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设计和价值判断,实现两者利益平衡,这才符合商标立法历史发展的逻辑。
(四)商标保护中利益平衡价值观对竞争机制的保护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发挥作用的核心机制。然而,如将商标保护无限制地延伸到市场,必然会产生一些反竞争性损失。
从促进竞争的角度看,商标的区别性功能为厂商之间开展有效竞争提供了一种手段。商标通过赋予消费者选择的标志而成为一种增进竞争的设计。商标区别了商品,作为一种特定符号,建构起了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桥梁,使消费者把产品和厂商联系起来。商标的使用使其从信息来源到质量保证,发挥着信息转换器的作用。这是尊重权利人劳动的表现,也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但应看到,商标权具有排他性,对其过度的保护,势必会影响到商品的正常流通和其他经营者一些合法权利的行使,增大开发商标的成本,从而造成对竞争机制的破坏,违背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存在一个平衡点,并在此范围之内发挥商标对竞争机制的积极作用,才能充分有效、合理适度的保护商标权。
二衡观的体现
对商标保护的利益平衡观在国际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一是各国商标法对商标权人日益扩大保护。《巴黎公约》、TRIP5协议中都将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最明显的如加大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特殊跨类保护、域名与商标权利:中突的规制等等。二是出于对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在对商标权扩大保护的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建立相应的商标权限制制度,加大对商标权人义务的规制和权利的限制力度。目前,前者的立法和司法规制相对较为完善,也一直
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关注的重点,而后者还不是很成熟,有的国家基本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随着各国商标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商标权限制的规定逐步引入各国商标法乃至国际条约中,美、英、德、法、日等发达国家的商标法中均有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在《欧共体商标条例》等国际条约中也逐步确立了相关的规则。综观各国商标立法和实践,对商标权的限制至少反映出以下两方面的价值:首先是有利于解决权利:中突,协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只要他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行使不妨碍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人就不得滥用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对抗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防止滥用商标权。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如没有合理限制很容易导致其在市场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利益平衡价值观指导下的具体制度设计
(一)商标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他人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标记的行为。商标的合理使用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使用。合理使用是商标权限制的核心内容,成为各国商标权限制的首要内容,是解决商标权与社会公众利益之冲突的有效途径。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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