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安邦保险集团法务部
2016年1月
被保险人同意
体检与如实告知
受益人与受益权
健康保险与社会保险
故意犯罪
近因原则的适用
其他条款
目录
第34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同意
02年的保险法,此处同意为书面同意
解释第1条:
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一、同意的时间
追认:类似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合同法47、48条)
书面留字
口头留声
视频留影
数据电文
书面、口头、行为、默示
二、同意的方式
(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
(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
(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常见情形(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
方式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
法律后果
认定保险合同解除
三、同意的撤销
司法解释第2条:
撤销与解除
主动审查原则
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
四、同意的审查
体检与如实告知
司法解释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相对方)的法定义务,体检是保险人防范风险的辅助措施
,保险相对方免予告知
体检与如实告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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