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唐雄飞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档案、食品安全培训和档案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四)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情况;
(五)餐饮服务过程的安全情况;
(六)食品采购查验记录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情况;
(七)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包括产品标识等质量安全、储存以及定期检查情况;
(八) 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九)学校和幼儿园食堂食品留样情况。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从事餐饮服务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经营类别、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等发生改变,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转让、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五)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安全法)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档案、食品安全培训和档案情况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要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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