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目录
第一节招标投标法概述
第二节建设工程招标
第三节建设工程投标
第四节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
第一节招标投标法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的概念
二、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四、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界定
一、招标投标法的概念
狭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招标投标法》。
广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与规章。
二、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
招标投标中的民事关系
招标投标中的民事关系,主要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
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
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主要是指行政监督部门在实施招标监管过程中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之间发生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1)信息公开;2)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2、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3、公正原则:要求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一个投标人优良;
4、诚实信用原则;
四、强制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界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
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施、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三)例外情形:
《招标投标法》
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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