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档案局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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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档案局文件


青档字〔2006〕85号
——————————————————
青岛市档案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档案局、发改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18日
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2006〕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山东省档案条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青岛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投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四条青岛市档案局主管全市项目档案工作,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和验收。
第五条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承办市档案局委托项目的档案业务指导和验收,接收并集中保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设施、项目文件资料归档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指导;
(三)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维护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青岛市档案局对项目档案管理实行跟踪服务,对项目档案人员进行定期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各承包单位签定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实行总承包的项目,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所承包范围内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或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一个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归档的项目文件资料要求字迹清晰、图面整洁,载体及书写材料便于永久保存。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制作形成项目音像档案,并向市档案馆、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除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等单位移交项目档案之外,本单位应至少保留一套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保留的项目档案应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规定。向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进馆要求。
第十七条存放项目档案的库房应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有效措施,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第四章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第十八条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前,建设单位向青岛市档案局填报《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附表1),同时与青岛市档案局签定《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职责落实合同书》(附录2)。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持《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职责落实合同书》到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前,应组织项目档案工作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一般应当单独组织,并于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十天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并根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表3),作出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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