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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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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评细则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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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2
适用范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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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转让技术、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技术审评。

,向受理机构提交注册相关申请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移送至审评中心。
,包括注册申请、复审申请、技术转让、变更注册、延续注册、证书补发、补充材料等。

收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审评中心应根据审评工作量、注册申请类型等具体情况,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组织专家审查组、审评中心审评员以及总局审核查验中心开展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

、增加保健功能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以及相关复审申请技术审评
,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统筹安排审评任务,组建安全性、保健功能、生产工艺、产品技术要求等专家审查组,组织召开审评会议。
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增加保健功能变更注册申请和延续注册申请一般由保健功能专家审查组进行审评;相关复审申请材料一般由原作出“建议不予注册”结论的专家审查组进行审评。涉及复杂或综合性问题的,视情况可以组建其他专家审查组参与审评。
,提出技术审评意见,并作出审评结论,讨论形成专家审查组审评报告。
,负责专家审评意见的初审以及审评会议的事务性工作。
,审评中心应对专家审查组提出的审评意见、审评结论和审评报告进行复核。
,应根据各专家审查组审评结论,对产品作出整体审评结论,并完成后续工作。
“建议予以注册”,建议开展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的,审评中心应通知核查中心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收到受理机构移交的现场核查报告和复核检验报告后,审评中心应组织审评中心审评员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要求给予产品审评结论
:
(1)现场核查结论或复核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向注册申请人发放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
(2)现场核查结论和复核检验报告符合要求的,应提出予以注册的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
“补充材料再审”的,审评中心应向注册申请人发放审评意见通知书,注册申请人应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在3个月内一次提供补充材料:
(1)申请人未按时提交补充材料或经补充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向注册申请人发放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
(2)补充材料符合要求的,应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
“建议不予注册”,或者现场核查结论、复核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结论不明确的,审评中心应向注册申请人发放拟不予注册的书面通知。
注册申请人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也可以申请现场答辩。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审评中心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审评并作出复审决定:
(1)注册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申请或经复审维持不予注册建议的,应提出不予注册的综合审评结论和建议;
(2)改变不予注册建议的,应书面通知注册申请人。
“进一步研究核实”,需待有关问题解决后再继续审评的,审评意见应明确待解决的具体问题。审评中心组织对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后,继续组织审评。
、转让技术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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