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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范文.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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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范文
修改后刑诉法对自侦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和保证金问题都作了新的规范。二是细化了监视居住条件。严防监视居住制度异化为变相羁押,同时完善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手段和刑期折抵。三是逮捕、拘留和审查逮捕的程序规范,明确逮捕条件和羁押告知义务,将必要性审查制度严格化,使侦查羁押措施在更加规范的法治轨道内健康运行。新刑诉法就强制措施的条件、程序等进一步细化、规范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更加苛刻,对传统的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为办案争取时间、辅助案件突破提出了挑战.
(四)侦查监督进一步强化,约束了自侦行为
侦查监督的强化主要体现在羁押必要性的严格审查上,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为强化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在对侦查活动监督中,对被采取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不利于证据的收集。
二、自侦部门如何更好应对新刑诉法的规定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律师对案件的辩护、代理环节极大提前,使得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理念及侦查模式不能适应新诉讼法的要求,在适应新刑诉法的过程中,除了要树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与程序兼顾”的观念外,对于传统办案方式中将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突破案件关键的做法要予以摒除,要逐步树立依靠正面接触、讯问前的秘密调查及科技手段和技术侦查获取证据突破案件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逐渐形成依靠秘密调查和技术侦查,巧妙运用侦查谋略迫使涉案者自乱阵脚,,由于辩护律师的介入已经提前至侦查阶段,使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全程几乎都要面对辩护人的监督,,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中心应适当前移,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要做好相应的调查、侦查、取证工作,要更加重视立案前的自侦案件的初查工作,一旦出现直接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必须高度重视,快速收集、查扣,以防毁灭转移。将相当一部分物证、书证、,在没有任何干扰的状况下,做好充分准备后,再立案进入侦查阶段,会使得侦查工作更加快速、有效.
(二)勤于专研讯问手段,严格规范审讯过程
新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传唤和拘传时间的延长为第一次讯问争取了时间,缓解了自侦部门拘留前办案时间紧张的压力,但即便时间有所延长,只有重视讯问技巧、提高讯问水平,才会真正解决审讯难的问题。为充分利用新刑诉法关于拘传24小时的规定,在目前审讯工作中自侦部门应提前准备、摸索规律,研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情况,研究如何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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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