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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品市场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维护食品市场秩序。
(一)食品市场巡查的组织。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基层工商分局(所)开展食品市场巡查工作。
(二)食品市场巡查的内容。食品市场巡查过程中要做到“七查七看”:
,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期限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具备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看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相关证照、发货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经销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是否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看食品标识内容是否真实,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等国家规定必须标明的内容;
,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内容;
(包括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义务;
,看经营者经营环境、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清理超期变质食品。
(三)食品市场巡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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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需要查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相关情况录入经济户口;
,组织开展经常性市场巡查,重大节日期间要相应增加巡查次数;
,采取随机抽取经营者经营的食品进行“倒查”的办法,检查其落实查验记录义务和建立执行自律制度情况。
(四)食品市场巡查记录。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市场巡查时,应当翔实记录巡查监管情况,对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补充记录处理结果。巡查记录经执法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巡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四、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制度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作出反应,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一)食品安全预警及应急处置。下列情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进行预警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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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程序。
《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阻止和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开展调查核实及相关处理工作;
,并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处理方法。经核实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安全事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下架封存,防止涉案食品扩散;
,应当采取发布公告、责令经营者召回、组织追缴等措施予以追回;
,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在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并逐级上报上级工商机关。
五、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并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法律性负责。
(一)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责,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包括反映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趋势现状及预测预警信息;
。包括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假冒他人商标、包装、装潢及虚假广告等信息;
。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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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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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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