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律师事务所税务分析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涉税处理
税费
纳税主体
纳税概述
备注
增值税
300)元/月
(1)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超过生计费用标准,单独计算
除12后找适用税率 ,全额按适用税率计税
(2)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生计费用,先补足生计费用差额后,差额除12后找适用税率 ,差额按适用税率计税
(二)工资薪金个税的征(免)范围
因雇佣关系(非独立劳动)而取得的各种名称和形式的报酬
: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分红、加班工资等
:货币外,实物、报销等
:计入职工福利或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都属于工资薪金应税范围
项目
涉税处理说明
相关人员适用
行政人员
※雇佣律师
兼职律师
※离退返聘
生计费
3500元/月(4800元)
适用
适用
——
适用
冷饮费
标准内不征;超过部分并计
适用
适用
——
适用
社保
标准内:单位负担部分不计;个人负担部分扣除
超标准:单位部分并计;个人部分不扣
适用
适用
——
——
通讯费
300元/月内允许扣除
适用
适用(分成存疑)
——
适用
差旅费补助
不属于工资薪金(标准自行制定,但需合理)
适用
适用
独生子女补贴
不征税
适用
适用
——
——
托儿补贴
不征税
适用
适用
——
——
项目
涉税处理说明
相关人员适用
行政人员
※雇佣律师
兼职律师
※离退返聘
困难补助
不征税
适用
适用
适用
丧葬补助费
不征税
适用
适用
——
——
抚恤费
不征税
适用
适用
——
——
工伤保险待遇(含近亲属)
不征税
适用
适用
适用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
当地上年社平三倍以下,免征;超过部分征收
适用
适用
——
——
年金(领取才征)
标准内:单位部分不计;个人部分扣除
超标准:单位部分并计;个人部分不扣
适用
适用
——
——
单位:上年1/12;个人4%
项目
涉税处理说明
相关人员适用
行政人员
※雇佣律师
兼职律师
※离退返聘
慰问离退休
每次作为一月,可扣生计费
——
——
——
——
办案费用
相应收入的35%可扣除
——
仅限分成律师
个人培训费
按实际发生
——
适用
适用
适用
报销费用
:并入工资薪金
:不属于工资薪金
,不能报销重复在律所扣除
:已个税扣除,不能再报销
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按规定扣税,由律所代扣
支付给聘请的助理支出,已包含于分成律师的办案费用中,分成律师缴税时,不能再行扣除;也不能由律所再行支付(除分成另行约定外)
(或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律所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出资律师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出资(或合伙)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缴、多退少补;适用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从预缴纳税申报表看
(1)按出资律师分别填报
(2)通常按当期累计实现利润为基础,(也可以按计划利润或上年同期所得),分配为各出资(或律师)的当期累计所得额(预缴时不作纳税调整和特殊费用的扣除,但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扣除合伙人生计费用);
某出资律师当期预缴个人所得税=【(律所累计实现利润-弥补亏损)×出资或约定比例×适用税率 -投资人减除费用】–速算速算扣除-当年累计已缴个人所得税额
注:适用税率,按当期所得累计数,不换算为全年所得
合伙律师的生计费用,不宜重复扣除(即已计入成本费用,不另行扣除)
合伙律师的无票费用和其他可扣除费用通常于汇缴时调整
(3月底前)
从年度申报表看:
(1)分别对出资律师分别进行汇算清缴
(2)出资(合伙)律师汇缴个人所得税时,应作二层次调整:即律所的利润调整为所得,再对出资律师特殊费用按定扣除后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出资(合伙)律师汇缴应补(退)个人所得税=该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缴个人所得税
显然,该律师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核心
(1)确定律所的年所得额
律所年所得额=律所当年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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