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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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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绵城市设计技术规定
一般规定
为推动温州市海绵城市设计工作,乐观贯彻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低影响开发的理念,加强城市雨水径流源头把握,特制定本规定。
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示范引领,以点带面的建设方20%计入绿地率;屋顶覆土厚度 50cm 以上,按 25%计入绿地率。
规划用地面积 20220m2 以上的建公共建筑,宜依据每 10000m2 建设用地面积不小于 100m3 的标准配套建设综合蓄水设施。
建筑与小区的径流总量把握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雨水调蓄设施。当建筑场地内或四周有河流、湖泊、水塘、湿地、低凹地时,可利用其作为雨水调蓄设施,不必再设人工池体进展调蓄。
建筑与小区的停车场应设计为生态停车场,宜通过设置下沉式的停车位分隔绿带等形式调蓄、净化停车场径流雨水,停车场铺装宜具备透水功能。
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等四周应有相应的警示标识。景观水体、调蓄池等水体深度应满足有关标准要求,一般不应大于 ,当水体深度大于 时必需设置防护措施。
在紫线范围内的工程,应在保持历史原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设施规模,不宜承受雨水径流下渗型设施。
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设施的选择应以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便利易行为原则,在满足城市道路根本功能的前提下,到达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道路红线内的中心分隔带或机非分隔带宜建设为植草沟和生物滞留设施。道路周边绿地宜建设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雨水塘和人工湿地。
道路竖向设计应有利于径流汇入低影响开发设施。径流雨水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雨水渗透、储存、调整等设施进展处理。
建道路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宜承受以下标准:非中心城区承受 3 年, 中心城区的一般地区应承受 5 年,中心城区的重要地区承受 10 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承受 30 年。
城市道路立交宜结合立交绿地及桥下空间布置低影响开发设施,并通过雨水收集系统将立交范围内的路面雨水集合后引入相关设施。
城市高架路下宜依据建设条件和水质监测状况设置雨水弃流、调蓄、利用设施,如雨水桶、滞蓄池等。
下凹桥区的排水形式应承受泵站排水与调蓄相结合的方式,雨水调蓄设施宜结合雨水泵站的前池进展建设。
既有道路改造时,条件许可时,应对人行道、绿化带进展海绵体改造。
建道路横断面设计应充分考虑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需求,优先选用含绿化带的横断面形式。
建、改扩建城市道路设计车行道、人行道横坡宜坡向绿地、绿化带。
道路侧石外形及外露高度应利于路面径流汇入道路下沉式绿地等低影响开发设施中。
人行道及专用非机动车道宜承受透水性铺装,机动车道可承受透水沥青路面或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透水铺装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标准的要求。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放系统,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连接。
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实行相应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造成损坏,并满足《城市道路路基设计标准》〔CJJ194〕中相关要求。
行道树树池宜承受生态集水型树池,人行道局部雨水可引入树池内。建、改扩建道路人行道宽度大于等于 3m 时,应承受绿化带代替树池。人行道宽度小于等于 3m 时,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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