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规定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水污染防治取业、土石加工业、水泥业、土石方堆(弃)置场及营建工地,应於开挖面或堆置场所,舖设足以防止雨水进入之遮雨、挡雨及导雨设施。但遮雨、挡雨设施设置有困难,并经主管机关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水泥业指将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掺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运至工地浇铸用者。
第一项事业应设置沉砂池,收集及处理初期降雨及洗车平台产生之废水,其沉砂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设计容量应为工地或作业场所范围总面积乘以○.○二五公尺以上。
二、非下雨期间最高液面距池顶高度应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三、应采不透水材质。
挡雨、遮雨、导雨设施及沉砂池应定期维护、清理淤砂,并记录清理维护时间及方法;其纪录应保存三年,以备查阅。
第一项事业依核发机关核准之内容采行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者,其迳流废水经沉砂池处理後,得自核准之迳流废水放流口排放。
雨量大於第三项第一款规定沉砂池总设计容量时,超过总设计容量之迳流废水量,得以绕流排放。
第一项事业之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产生之生活污水,应妥善收集处理。
第 十 条 营建工地应於施工前,检具迳流废水污染削减计画(以下简称削减计画),报主管机关核准,并据以实施。
前项削减计画应记载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本资料。
二、前条规定之污染削减措施及其工程图说。
三、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之证明文件影本。
削减计画有变更,或经主管机关查核发现削减计画内容不足以维护水体水质,而有污染之虞,经限期改善者,应於变更前或改善期限内,提出修正之削减计画,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并据以实施。
第 十一 条 非属第八条至第十条之事业及污水下水道系统,应采取减少迳流废水中滤出物及泥砂冲蚀量之措施;於作业环境内无植被或硬舖面而易为雨水冲蚀之地面或物料贮存场所四周,应设置堤、沟或墙等构造物之迳流废水污染削减措施。
依前项规定采取迳流废水污染削减措施者,其迳流废水得绕流排放。
第三章 废(污)水(前)处理设施
第 十二 条 废(污)水(前)处理设施应具备足够之功能及设备,其规定如下:
一、在最大产能或服务规模下处理废(污)水,均能使处理後之废(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关规定。但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统者,应符合下水道法之规定。
二、能处理生产或服务设施可预见之异常作业或暴雨突增之水量负荷。
三、能处理第八条规定之迳流废水。
四、设施中易损坏且不易换装部分应有备份装置;易损坏零件应有备品库存。
五、独立专用电表。
废(污)水回收使用、稀释、受托处理或经主管机关指定者,应於废(污)水处理设施前,设置进流水独立专用累计型水量计测设施。
共同设置废(污)水(前)处理设施处理废(污)水者,其废(污)水之输送方式,应以管线或沟渠为之。
第 十三 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产生废(污)水之生产设施具有备用电力者,其废(污)水(前)处理设施亦应具备足供运转之备用电力。
第 十四 条 废(污)水(前)处理设施,应维持正常操作,定期实施保养及适时维修,并作成纪录,保存三年,以备查阅。
前项正常操作,规定如下:
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计画(以下简称水措计画)核准文件、废(污)水排放地面水体许可证、简易排放许可文件、废(污)水贮留许可文件、废(污)水稀释许可文件及废(污)水排放土壤处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
证(文件))登记之操作参数范围内执行。但操作参数超过核准范围,提出书面文件,证明仍属正常操作者,不在此限。
二、沉淀设施之进流端与出流端中心距离处,所累积污泥高度,应低於水深之二分之一。
三、无须设置放流池者,放流口与前一处理设施间,或有设置放流池者,其放流池与前一处理设施间,无旋转生物圆盘法、薄膜法、逆渗透法、离子交换法、活性碳等处理单元,其放流水导电度不得低於前一处理设施导电度之百分之五十。
第 十五 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违反前条规定者,於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期间内,应维持既有设施正常操作,采行减少、停止生产或服务作业量,或改善废(污)水(前)处理设施等措施,并不得超过主管机关据以通知限期改善之操作参数,且其他操作参数亦应符合正常范围;违反者,按次处罚。
前项改善措施,必须拆除既有设施,方能继续施工者,应向核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後,始得为之。
第 十六 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於废(污)水(前)处理设施装置之独立专用电表,及操作参数量测设施,属连续自动记录者,应依计测、量测设施之设计规格及频率记录;非属连续自动记录者,应每日记录其累计用电度数及操作参数值一次;废(污)水(前)处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检测申报管理规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