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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且必须经
车辆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其它车辆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第四章 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 3 -第十四条 各矿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井和各
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十五条 各单位车队要设专职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十六条 井口检身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及人车超员和料车
装载是否符合要求,严禁不完好、装载不符合要求车辆入井。
第十七条 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在井口进行登记、销号,做到一车一
杆。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中心对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所有车辆必
须安装射频卡。
第十九条 入井车辆必须配备不小于 8kg 的合格灭火器和 2 个故障警
示牌。
第二十条 入井防爆车辆必须安装车载式瓦斯断电仪,所有入井车辆
必须安装倒车报警装置。
第二十一条 井下禁止在拐、弯 交叉路口设置水幕。
第二十二条 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 确认周边
无人后方可行车。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
车。
第二十三条 车辆接近水幕时减速、鸣笛,开启雨刷,保持视线清楚。
第二十四条 巷道内有雾气影响视线时的运行规定:
(一) 视情节立即降低运行速度,车速不超过 5km/h。
(二)情节不严重,要鸣笛、变换灯光以示警告,有雾灯打开雾灯、
有双闪打开双闪;情节严重时,停止运行,汇报调度室,并分析查找原因,
及时消除雾气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所有车辆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30km/h。
- 4 -(二)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
时,应鸣笛,减速慢行。
(三)运输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鸣笛、
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 10 km/h。有妨碍时待人撤离后再通过。
(四)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 15km/h,转弯、
下坡时不超过 5km/h。
第二十六条 井下行车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 制度。
(一)井下作业人员遇行驶车辆时,必须主动避让,就近进入躲避硐
室;附近无躲避硐室时,待车辆停稳后,人员行至车辆后方 5m 外,人员
给司机发出信号,车辆通过后方可前行。
(二)车辆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 5 米前停
车,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后,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坡时车速控制在 15km/h 以内,严禁熄火或者空档滑
行。
第二十八条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 50 米。
第二十九条 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车道时,鸣
号、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入。
第三十条 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按临时设置的
交通指示标志行车。
第三十一条 在巷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前后 30 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
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处理。
第三十二条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
- 5 -第三十三条 单巷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一)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二)靠近躲避硐室的车辆主动避让。
(三)靠近管路、缆线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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