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规范建设企业的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企业是指娄底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依据建设企业考评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行为信息,对企业做出诚信等级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成立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站、办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设企业诚信评定的组织及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评审办),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办设局质量安全科,负责建设企业的诚信信息认定、等级评定及评定结果发布等工作。建设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收集、录入、建立专家库和组织专家评价等工作委托娄底市建筑业协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定指标和诚信等级
第五条建设企业诚信根据以下诚信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进行等级评定:
一、企业内部各项管理保障体系;
二、资金支付信用体系;
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情况;
五、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六、投标管理活动及合同履约情况;
七、市场行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八、培训工作情况;
第六条建设企业诚信评定实行计分制,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等级按照《娄底市建筑业施工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2)进行评定,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按照《娄底市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标准》(附件3)进行评价。
AAA级企业信用程度高,信用管理基础完善。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AA级企业信用程度较好,信用管理基础基本完善。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80以上90分以下(含80分)。
A级企业信用程度一般。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含70分)。
B级企业信用程度差。评定指标和附加指标总计得分70分以下
。
未申请诚信等级评价的企业为无诚信等级企业。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评价等级直接晋升一级:
(一)有一项工程获“芙蓉奖”或两项工程获“省优质工程”;
(二)有一项工程获“省优质工程”和两项工程获“市优质工程”;
(三)有二项工程获“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四)有一项工程获“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和两项工程获“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五)有四项工程获“市优质工程”或四项工程获“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六)年外拓产值(省外)1亿元以上的施工企业、年外拓监理收入(省外)300万元以上的监理企业。
外拓工程获奖按本市同级工程获奖认定。外拓产值、监理收入、工程获奖由工程所在地县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领导小组认可,方可作为晋升一个等级和同级工程获奖加分依据。获得“鲁班奖”的可直接晋升AAA级。
第八条建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评价等级直接降一级:
(一)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发生一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三)企业年内被记两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建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诚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B级:
(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企业资质动态考核不合格或企业安全认证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资料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被查实的;
(三)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的。
第十条建设企业诚信评定每两年一次,评定内容为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行为信息,评定等级应用有效期为两年,评定结果在娄底建设网()公布。企业可于评定结果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提交下次诚信评价申报资料。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建设企业诚信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报。参评企业向娄底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提交《娄底市建设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申请表》(附件1);
(二)资料审查。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资料,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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