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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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使我市现代站设站单位与博士三方签署《结合
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属浙江省内的,事
前须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注册,并报送宁波市人事局备案;与
外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结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
由该省的博士后
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办理进站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报送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宁波市人事局备案。对拥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须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初审,并报人事部批准,能够独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尚未设站单位可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提出拥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填写《企事业博士后研究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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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立项表》,经单位鉴定后,报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设在宁波市人事局内)。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根据提出的研究项目,经过有关渠道和方式精选、招收国内高校博士或外国留学博士到研究项目立项单位做博士后工作。在确定博士后人选后,由招收单位、浙江大学博士后流动站、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进站人员四方签署《结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并将申请材料报省博士后办公室批准注册后办理有关进站手续。
第九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确因工作需要延伸工作期限的,经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与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双方磋商同意,可适合延伸,但延伸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组织、薪资等关系,既能够转移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也能够转移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任职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作开题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进行开题审核。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确定有关专业教授作为学术指导人,设站单位应选派有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查核。查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期满,要组织出站审核。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前进站开题、中期查核、出站审核,设站单位均应事前报告宁波市人事局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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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能够到外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沟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在站期间博士后的研究成就其知识产权权益原则上
归属设站单位或立项单位所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也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予以退站:
(一)中期查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示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旷工连续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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