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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企业综合授信合同
出现本合同第
四条述明的情形,乙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甲方可一次或分次向乙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
度。
(即便用中尚未送还的累计债务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
过本合同第1合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甲方对已送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
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
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
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约定。
(以下简称详细借钱合同)与本合同不
一致的,以该详细借钱合同为准,但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详细借钱合同项下的
任何和一切债务担当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排除。
,并且乙方有权对资本使用情况
随时进行检查。
第四条授信额度的调整
:
甲方没有如期支付到期的与乙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本合同规定或每笔详细借钱合同
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等;
甲方没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授信资本;
甲方没有充分执行本合同或与乙方签署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
恪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救举措;
甲方未执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乙方的权益产生重要
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发生据乙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件,如
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显然不足,与甲方经营有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要变化
并将对甲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
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举措:
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早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刻清偿;
要求甲方担当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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