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葛案
原告上海X
物业代理有限企业与被告上海X
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上海X
投资管理中心居间合同纠葛一案,代理人受原告的委托,陈述代理建议如下,供法庭参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
居间合同纠葛案
原告上海X
物业代理有限企业与被告上海X
投资管理有限企业、上海X
投资管理中心居间合同纠葛一案,代理人受原告的委托,陈述代理建议如下,供法庭参照。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佣金确认书》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对此,原告认为,首先,《佣金确认书》约定了佣金的支付日期,该日期已届满绕上述问题,律师发表详细代理建议如下:
一、原告居间已经成功,有权获得佣金报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居间合同关系中,居间人促成合同建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在签校正式租借合同7天内支付。这说明原被告双方均认为签署《租借合同》是居间成功的标准,与《合同法》规定一致。原告经过提供居间服务已促成合同建立,被告对该事实并无异议,故原告有权获得提供居间服务的报酬。
二、《佣金确认书》约定的无效事由是
府不同意开门事宜”事由并未出现。
《佣金确认书》注明“因客户方要求在商场开门事宜作为租借的首要条件,待经过政府部门同意后该合同最终建立,反之,政府不同意开门事宜,则租借
合同不建立,此佣金确认书无效”,因此,佣金确认书无效的约定事由为“政府不同意开门事宜”,并非“没有开门”这一简单事实。“政府不同意开门事宜”与是否开门本身是有本质区其他,只需没有政策条件限制不能开门,租借合同就建立了,至于承租人最终是反对定开门,并不影响《佣金确认书》的效力,也不
影响佣金支付。“政府不同意开门事宜”,而并非“没有开门”,“政;其次,《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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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书》注了然佣金确认书无效的事由,但该事由并未出现,故《佣金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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