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内容。卖方在发运货物今后立刻按条款12(2)规定通知买方,以使买方安排保险和实时办理清关手续。
12.装船通知
(1)卖方为了以下目的(A、B、C)将于合同条款5中列明的装船日期前40天,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数目、价值、箱数、毛重、尺寸和在装运港就
绪的日期。若是任何一箱的总量高出9公吨、尺寸范围达到也许高出12米长,2.7米宽,3米高,卖方需要在装运前50天通知买方这些数据。若是有易燃和危险物件需要注明。
A.在条款9中的L/C付款条件下,开出一个信誉证。
B.为了使买方在收到上述通知时能安排好其国内运输,若是重量和尺寸高出此条款(1)中的规准时,买方将要求采纳举措以合适买方进行内地运输。
C.若是卖方没有履行上述规定,所有损失由卖方肩负。
(2)卖方在完成货物装运后,立刻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数目、箱数、发票价值、毛重、船名、开船日期、提单号(海运时)或空运单、航班号以及预计到货日期等等。若是有易燃或危险品,应将其明细一起注明。因为卖方没实时通知造成买方没有实时办理保险和清单事宜,所有损失由卖方负责。
13.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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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其产品是用最好的资料、先进的技术制造、崭新且没有使用过,完好吻合本合同的质量、性能和规格要求,与技术手册相一致。质保期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算18个月,或由两方代表签字后的查收合格证明有效后算12个月。
15.查验
(1)在交货以前,制造方将按条款10(4)的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目/重量做一正确、全面的查验,并出具证明书,证明该商品与合同条款吻合。这些证明将形成交给付款议付的文件的不行切割的一部分,但是不被以为是最后结果。制造方试运转的结果和细节一定作为质量证明的附件出现。
(2)当商品到达现场今后,买方将申请苏丹商品查验局对商品的质量、规格、数目/重量作一个初步查验,并作出查验报告,若是商检局发现有规格和数目也许二者都不符的地方,除非责任是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买方将在商品现场查验此后30天以内有权拒收商品或向卖方索赔。
(3)若是商品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条款14所列的质量保证期内,因为任何原由被证明出缺点,包含潜藏缺点或使用了不合格的资料,买方将安排由商检局进行查验,并有权向卖方索赔。
16.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90天内,除非保险公司或船主负有责任,若是发现有质量、规格或数目有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买方将有权进行索赔,更换货物或索赔损失、所有的花费(如商检费、运还和运回替代货物、保险费、仓储和装卸花费等)
将由卖方肩负。对于质量,卖方将保证:从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18个月内,若是因为该设备由内在缺点、制造资料不合格或做工低质,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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