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和鼓励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根据《合同法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对所管理子基金认缴出资,出资额不低于
子基金认缴总额的1%;
(五)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第十七条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大连市注册;
(二)出资人总数为4-15个(含),所有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投资于大连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认缴总额的1/3,在前述目标未达成前,每个财务年度投资于大连市企业的资金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实缴总额的2倍;
(四)子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一个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子基金认缴总额的20%;
(五)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基金管理人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创业投资子基金设立的部分要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子基金的投资应小于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50%;
(二)子基金的出资人,除基金管理人外,其他
第十八条担风险。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共享收益,共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收益
子基金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中止合作并退出:
(一)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为投资分红收入和股权转让等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让利等支出后,按规定上缴国库。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等费用从引导基金计提,具体方案报协调会议议定。
第二十^一条子基金在完成本地投资各项任务目标后,可以将引导基金在该子基金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用于奖励该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让利于该子基金的其他社会出资人,且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奖励和让利的幅度应与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子基金投资于大连市企业和大连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的资金比例等挂钩,大力倡导子基金
多投本地企业,积极鼓励开展天使投资;
(二)让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的资金,按出资人出资比例确定分配方案;
(三)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引导资金在该子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30%,且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让利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引导资金在该子基金获得增值收益的50%,且不高于5亿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对财政资金放大作用特别明显,且对大连市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能够发挥突出贡献的子基金,经协调会议批准,引导基金可以单独制定更为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
第五章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及监管
第二十三条确定为金融托管机构的商业银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连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完成基金70%的投资前不得增资、募集或管理与该子基金存在竞争性的其他基金。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权益,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引导基金及子基金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向子基金出资的资金拨付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已签订合伙协议等有效法律文书;
(二)子基金管理人已出具书面出资通知;
(三)除引导基金以外的其他各出资方已经出资
并提供资金到账证明。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市审计
局、市财政局或由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应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并向协调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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