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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pdf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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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网( http://ww大税务案
件提交区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
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稽查局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稽查案件审理情况备案表送审理委员会
办公室备案。
乐税网( / )邮箱: ******@ 提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稽查局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前,拟对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
罚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符合听证
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稽查局应当进行复核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
  第十四条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
理。
  第十五条 稽查局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应当提交以下案件材料:
  (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
  (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
  (三)税务稽查报告;
  (四)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五)听证材料;
  (六)相关证据材料。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应当写明拟处理意见,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应当标明证据指向。
  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
  稽查局应当完整移交证据目录所列全部证据材料,不能当场移交的应当注明存放地点。
  税收业务管理系统稽查管理模块已有电子文档的,可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重大税务案件
审理案卷交接单上注明接收部门和收到日期,并由接收人签名。
  对于证据目录中列举的不能当场移交的证据材料,必要时,接收人在签收前可以到证据
存放地点现场查验。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
核。
  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执行副主任
批准:
  (一)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并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
提交相关材料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建议受理;
  (二)提请审理的案件属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但未按照本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
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议补正材料;
  (三)提请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工作规程规定的审理范围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建议
不予受理。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执行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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