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一)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出租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
(一)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
(二)不得将房屋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人:
(三)出租房屋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消防隐患,保障租赁房屋的安全:
(四)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出租房屋房主应在房屋出租7日内主动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六)承租人应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居住证,暂住期满或者移居时,要申请延期或者申报注销:
(七)承租人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准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所承租的房屋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八)自愿承担以上治安责任,若有违反,接受处罚。
租赁房屋详址
出租人: 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办民警: 经办民警:
派出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治安责任人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2、治安责任书一式两份,派出所、出租人或承租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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