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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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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影响及对策范文
新刑诉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今天,我结合我自己对新刑诉法的学习和理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及我们检察工作的一些问题。有不足之处,请大家给予指正.
刑事诉讼法(、侦查实验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鉴定结果只能作为法官定案的参考,而绝不能左右法官的裁判,称之为鉴定意见更为科学,避免鉴定人成为事实上的法官;
2、以往的种类无法涵盖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所形成的笔录类证据,在办案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的笔录;
3、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博等电子信息按照已有种类无法归类,故增设电子数据。o
o
o
o
o
o
o
oo指定辩护制度
o
o情形o新(第34条、267条)o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o
1、盲、聋、哑
o
2、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o
3、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o
4、未成年人
o义务机关
o

o这次刑诉法修订一个重点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吧,将非法证据排除做了细化。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
o规定其范围:(第54条)我们可以将其分为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
o绝对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o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
第一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以排除o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o人民法院o旧(第34条)o被告人是o
1、盲、聋、哑o
2、未成年人o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非法证据,公安机关、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
新法第54条第2款。“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非法取证行为的法庭调查
o新法第56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o新法第57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o这些规定也是我后面要提到的出庭支持公诉要对侦查程序合法性要负举证责任。
o新法第52条第2款新增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合法性要求证据收集的主体必须合法(侦查人员),因此,行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往往无法直接作为刑诉证据加以使用,而必须经过证据转化,,但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往往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因此增加了此条的规定
二、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完善对于我们侦查工作侦查章修改的主要意图有二:一是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二是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
o(1)强制措施方面这次刑诉法修改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分开来规定了,
o取保候审的条件增加两种情形。这个在之前的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和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也有规定.
o第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o第二,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1、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的规定中增加了一项: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其实这也是为了防止实践办案中,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和被告人联系不上的情况.
2、对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增加了若干可选择的义务:我们在办案中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要求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义务。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比如说某犯罪嫌疑人在歌厅将人打伤,他要是取保候审的话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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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