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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级及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 6 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
第八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甲、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民防
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
理资质,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申请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书一式六份(见附件);
(二)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
(三)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四)监理业;绩
(五)业务手册。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的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
承接设计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的人员参加监理。
第十一条 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
(一)无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
(二)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
(三)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
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
第十三条 承担人民防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
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取得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级以中
上职称,及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理水平,熟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
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格证书和岗位
证书。第
三章 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
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主要监理内容:
(一)建设前期
l、投资决策;
2、项目评估;
3、项目可行性研究。
(二)设计阶段
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
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
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4、核查设计概(预)算。
(三)施工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
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
(四)施工实施阶段
l、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月度的进度计划;
6、下达开工令;
7、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
8、检查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
9、控制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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