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理赔定损工时定额和收费原则》实行阐明
一、汽车维修工时单价原则:
一类维修公司每工时10元,可上下浮动30%;二类维修公司每工时8元,三类维修业户每工时5元,机加工、车辆急修每工时14元,可上下浮动20%。其中一与轮胎的工时增长不超过40%。
13、厢式货车厢视状况按同类车型车身工时增长不超过30%。
14、自卸车6t(含6t)以上的汽油车,二级维护工时按4-5t汽油车工时增长不超过50%结算。
15、摩托车大修工时定额中已涉及机加工工时,结算时不得另加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大修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3工时,车身如配驾驶室另加不超过10工时,二缸及以上进口的摩托车大修或发动机大修及小修工时另加不超过20%。具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大修另加不超过10%工时。
16、凡二缸及以上进口摩托车,发动机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10工时。四冲程发动机另加不超过20%工时,电系项目中若用电起动另加不超过2工时。具有冷却系的国产摩托车,二级维护工时另加不超过8工时,一级维护另加不超过3工时。
17、二级维护前根据检测诊断拟定的附加作业项目,按本原则《汽车小修分项收费》合计后一并结算,并在合同中写明。
18、各类小修项目不实行工时定额收费,直接按项目实行维修费综合结算。根据优质优价原则,小修项目综合收费原则以一类维修公司收费原则为基准,,。有有关拆装的工时另加。
各地区小修项目收费原则可上下浮动20%,具体由市(地)交通、物价部门拟定。
在同一总成件、基本件中,有两项(含两项)以上及附加小修作业同步进行时,该总成件、基本件的拆装工时只容许计算一次。
20、单一总成更换时,按小修收费结算;大修过程中如需更换总成,应征得托修方批准后,按该总成大修工时定额的50%结算。
21、汽车小修收费=小修各项目收费+材料费。其中:小修各项收费按前述第18条计收,材料费按本原则规定收费。
22、汽车小修中所列“拆装”,是指某一总成或零部件就车拆下和装上后调试的作业;所列“检修”,是指除拆装外完毕检查、修复、换件和装车调试的所有作业;项目中带“☆”号的,是指不涉及有关件的拆装费用;未注明的不得反复计费。
维修公司应按核定经营范畴承办小修项目。小修项目需机加工的可另加机加工费。
24、承修事故车辆维修公司需严格执行本《原则》收费。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用不得超过车价的50%。
25、事故车修复中的“轻微”是指车辆损坏不太严重,不需拆装,可在车上直接修复;“一般”是指车辆损坏,必须拆卸修复;“严重”是指车辆损坏限度接近换件,维修费用在该件零售价50~60%。
26、凡维修公司所属车辆配件门市部购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务费,本县(市、区)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5%结算,省内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价10%结算;省外购进的按不超过实际购进15%结算;特殊状况或紧缺材料,可由双方协商拟定,并在维修合同中具体规定。
27、托修方自备配件,材料服务费由承托修双方按不高于5%协商拟定,并在维修合同中注明。
28、承修方使用自制配件和修复的旧件,必须事前检查合格,征得托修方批准方可使用,配件价格按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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