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信用合伙联社资产保全工作对策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保全,是个很大的命题,是个系统的工程,它波及信贷管理知识、财会知识、法律知识等,特别是强调对法律法规的深刻领略与灵活运用。风险与信贷资产的共存性,使决依法起诉,申请执行。对有部分归还能力,软对抗者,则只起诉部分,以获得对此后工作的制约权。对农户及个体户可重要采用申请法院发“支付令”的措施来收回贷款。对赖债户、钉子户重要依托行政、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对判决生效,但因借款人经济状况差而无力执行的,信用社可采用追踪调查的方式,及时捕获其收入信息,一旦时机成熟,即刻告知法院执行。2、拟定好担保诉讼中的诉讼主体。信用社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又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单独提起诉讼。一般状况下,为保证执行效果,宜采用债务人、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的方略。在物权担保诉讼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务人、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均可列为共同被告。总之,多一种被执行人,就多一份实现债权的但愿;3、做好诉前准备,不打无把握之仗,不要急于求成去盲目起诉。信用社应依法审查有关借款文献,重点审查借据要素、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衔接性、诉讼时效中断、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等,以保证胜诉,并选择有办案经验的律师建立正常密切的合伙关系。
(二)运用贷款公证防风险。
对信贷资产保全机构还不健全的信用社,要认真学习公证条例,提高公证意识,及时办理借款合同、还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积极履行公证收贷。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若借款人或保证人不按期履约,信用社即可持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提起诉讼相比,公证对追偿贷款有较大优越性:1、经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可产生法律证据的效力; 2、免于起诉,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费用;3、办理程序简便,缩减中间环节,直接迅速,及时以便,催偿债务快,收贷率高;4、办理贷款公证程序简易,尚有助于增强借款人、抵押保证人按期还款意识。要通过办理信贷公证,尽量使信用社的贷款达到公证的规定,这一方面,可以多快好省地维护债权,另一方面,公证机关根据公证的程序规则进行审查,可以促使信用社规范贷款业务,从源头上防备贷款风险的产生。
(三)按照新《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主张“三权”,维护自身利益。
1、运用“撤销权”,避免歹意减少资产,逃避债务。若债务人、第三人有诈骗、损害债权的行为,信用社享有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其行使范畴以信用社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当。应注意撤销权自信用社懂得或应当懂得撤销事由之日一年内行使,以保证案件的胜诉权。
2、运用“不按抗辩权”,避免信贷资产流失。当信用社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也许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她情形浮现时,信用社虽然与之签订借款合同,也也许解除合同,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除非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并提供合适担保。信用社可按照商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状况,审查借款人定期提供的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如有违背商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信用社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对于某些发展不景气的公司,信用社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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