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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迟延履行违约金.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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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延误执行违约金(精)
不要误读“延误执行违约金(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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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延误执行违约金(精)
不要误读“延误执行违约金
在日华人张某2003年1月30
日与某开发商签署了《天津市商品房买 商定的违约金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促裁机构予以适合减少。 ”从逻辑上来剖析,
本条只好解说为 “只有在当事人恳求的状况下,法院才可能对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进行干
预。”也能够看出,对当事人商定的违约金进行国家干涉,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有限干涉原
则,同时,也这切合我公民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法院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合同法第 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延误执行商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该执行债务。 ”因为支付违约金还应执行债务,表示违约金是专为对延误执行行为予以
处罚而设定的,这就有处罚作用。 因为法律已经对延误执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定, 因
此,只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 则不论当事人能否商定了延误执行违约金的
性质,一旦发生延误,违约金就拥有处罚性。 当事人也能够在合同中商定纯真的处罚性违约
金。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一旦一方违约,不论实质损失多大,违约方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依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类商定也是有效的。即便非违约方不可以就实质损失举证,违约方仍旧应该肩负违约金责任
安庆房产商延误交房赔偿
18万
中国法院网讯
近期,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妥当审结了一同
26位购房户与桃源房
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案件,房产商因延误交房,将赔偿
26位购房户违约金共
计18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02年至2004年间,余宏兰、何世勤等
26名原告先后与被告安庆市桃源房地产开发公
司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商定了付款和交房限期,被告于
2004年12月31日前交托
房子,并商定,逾期不超出10日,自最后交托时间的次日起至实质交托之日止
,出卖人按日
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十的违约金,
合同持续执行;逾期超出
30日,买受人有权排除
合同,买受人要求持续执行合同的
,合同持续执行,但出卖人自最后交托时间的次日起至实
际交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
_(该比率应不小于万分之十
)的违约金。
合同签署后,各原告均按约付清了购房款。
后因规划调整等原由致使被告未能如期交房。2005
年6月24日,被告在《安庆日报》上登载布置通告
,要求购房户在通告后
30日内办理入停手
续。在布置过程中
,双方就更改合同的内容未能完成一致建议
,致交接未能成功,致使成诉。
因为该案属集体性诉讼,二十余位原告情绪十分激动,
双方各不相谋,对峙很大,相关媒
体也作过报导,办理上稍有不慎,极易致使矛盾激化,引起其余的社会问题。安庆中院受理
后,负责审理该案的审讯长民二庭副庭长赵旺德法官,
经过走访,认识到该案拥有几个特别
要素:各原告在到期未能拿到所购住宅后,
曾多次与被告磋商未果,双方积怨很深;起诉前,
原告向安庆仲裁委申请仲裁,判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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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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