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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管理)餐饮业公司
时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上班时间三分钟后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到班者为迟到,超过
十五分钟后到工者,除
请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偶发事件呈请准予补假
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时间前十五分钟以内擅自离工者为早退,超出十五分钟
以前离工者,以旷工半
日论。
(三)迟到或早退积计达三次者按旷工半日论。
第二十六条各主管单位,对于所属员工出勤、请假务须严密考核,
并随时与劳务或警
卫主管单位联系。
第二十七条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当理由经核准者外,夜间未到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进
入工作场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滞留。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者,得由所属业务
主管经工会或劳工同
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每月加工总时间最多不得超过 46 小时。
第二十九条如遇临时紧要事故,得由工作场地职员或领班先令员
工加工,事后呈报所
属主管备查。
第三十条员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无法进行时,应即报由工作场地
职员或领班缩短加工
时间,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条员工加工由工作场地之值班职员或领班负责监督进
行。工作完毕后,由监
督人
员于加班命令单证明工作时间后,加班员工应于下工时交由稽查
人员,加注出公司时间,转
送劳务主管单位查核登记。
第三十二条例假日、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
须员工出勤加工时,
得商
经产业工会同意后由所属主管通知员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
勤员工名单送劳务主管单位
登记。
第三十三条员工加工时间至 40 小时时,劳务主管单位应即通知
其所属单位调节控制。
□差假第三十四条员工出差,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出差签派单,呈
经主管核准后,交劳
务主管单位登记。工人因故延长出差时间时,得于原签派单位注
理由呈请补准。
第三十五条员工于星期例假日、国定纪念日及政府临时规定之假
日,均予给假休息,
工资照给。
第三十六条员工请假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者得请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过
14 日,假期内不给工资。
(二)因疾病必须治疗者得检具公立医院或医务室或指定的医院证
明请给病假,每年不得
超过 30 日,假期内除予医疗外并给予半数工资,住院者,不得
超过一年。
超过规定病假 20 日数不再给予病假津贴。
(三)因结婚者得请给婚假八日,假期内工资照给。
(四)承重孙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请给丧假
8 日,子女得丧假 6 日。
假期内工资照给。
(五)女性员工分娩者得给娩假 8 星期,流产并经公产医院或医务
室证明怀孕三个月以上
者给假四星期,其不足三个月者每少一月递减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
内工资照给但到工不足六个月者,工资减半发给。
(六)全月不请假者,给予相当一日工资的奖工一日。
第三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经所属业务主管核准后
方得离工,否则以旷
工论,业务主管应将员工请假单即日送交劳务主管单位办理。
第三十八条请假逾限或确因临时紧急事故未及请假不到工而于
事后补假者,均应提出
确实证明,签请主管核准。
第三十九条因公伤病经公立医院或劳保指定医院或各医务室证
明必须休养者,得呈请
主管给予公伤假。前项休假期间前三日照给工资,第四日起给 30%
抚恤津贴,休假治疗超过六个月者,超过期间给 50%抚恤津贴。
第四十条员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给予公假,但应于事前呈经
主管核准:
(一)参加政府举行的考试或训练。
(二)参加兵役体格检查身家调查、或后备军人教育、动员演习、
点名等召集。
(三)担任村里邻长民意代表的员工参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机关召开
的会议或训练。
(四)产业工会理干事办理会务或参加依法召开的会议。
(五)参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机关或民防机构的活动。(六)应召入营服役常备兵报到前二日。
前项第一至第五款给假期间应由主管视实际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条请假未满半小时以半小时计,累积八小时为一日。
第四十二条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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