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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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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 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关于促进和保障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的决 定》等相关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崇明区实际,制定筑相关指标要求。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审查】
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相关指标 要求,并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
市和区规划土地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 合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征求建设、房屋管理部门的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 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施工管理】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 色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 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 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市建 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有关规定,处置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混凝土, 并优先使用再生产品。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编制绿色建筑 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 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和监理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 和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核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中绿色建筑的实施内容,如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和绿色 建筑相关指标要求进行专项验收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通过后重新组织验 收。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绿色建筑星级及相关性能指标、技术措施在施工和 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预(出)售合同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 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 绿色建筑星级,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维护要求和保修期 限;
(二)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或预制率,以及建筑预制构件的维护要求和保 修期限;
(三) 全装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
绿色建筑交付资料中还应包含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材料产品的技术 文件和厂家信息。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运行主体】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负责绿色建筑的运行和维护,保证绿 色建筑技术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及违约责 任。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绿色建筑运行维护义务。
第二十五条【使用要求】
对绿色建筑进行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 源利用系统等绿色建筑相关设备设施。
第二十六条【能耗监测】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建筑能耗 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供能耗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节 能管理意见。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 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向建筑物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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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ijiazhuan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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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