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答辩状
借贷纠纷答辩状
但由于答辩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答辩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确的判决,来看下面我为大家带来的借贷纠纷答辩状:
借贷纠纷答辩状
借贷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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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X
被答辩人:XXX,女,53岁,汉族,住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借款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出示的所谓借条纯系伪造,真实性不认可
20XX年至20XX年被答辩人XXX任答辩人公司总经理,全权管理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公司财务收支均需被答辩人签字确认。
被答辩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财务专用章全由被答辩人掌控,公司账目核算不规范,现金管理极度混乱。
20XX年,答辩人公司因人事变动,免去被答辩人职务。
为此,被答辩人耿耿于怀,利用职务之便私盖财务专用章,伪造一系列借款证据,设计一出与答辩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首先,被答辩人出具的集资款收据(日期为20XX年6月3日)的真实性不认可。
答辩人作为公司法人,向职工集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答辩人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集资,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集资款收据纯系伪造。
,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笔款项早已连本带利收回。
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七份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纯系伪造。
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与答辩人公司原始凭证内容不符:一是记录内容不一致;二是没有银行盖章;三是表格制式从20XX年到20XX年全是统一格式,
没有变化;四是被答辩人出具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为第二联贷方凭证,应为银行存根,被答辩人无权获取。
以上种种,足以证明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的虚假性。
再者,被答辩人出具的2份借条(日期为20XX7年7月20日和20XX年2月27日)也系伪造:一是该2份借条记录内容存有歧义;二是没有原始的收入、支出凭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可能要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乱、账目核算不规范之机有大量舞弊行为。
通过审计发现,由被答辩人领取将近三十万的现金没有支出凭证,,无法确认现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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