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房管局、气象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 规划设计
第七条 城市中心区片区详细规划、旧村改造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工程区实施规划,必须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要以迁村并点、连片建设为主要形式,集中建设村民集中居住区。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集中居住区规模要到达1500户以上;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和镇街驻地规划建成区以内的要到达1000户以上;其他范围内的要到达500户以上。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住房建设要以中高层、高层住宅为主;在镇街驻地规划建成区以内的要以多层住宅为主,鼓励建设中高层住宅;其它范围的以多层为主,严禁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
第十条 农村住房建设工程以70m2/户、80m2/户、90m2/户为主,90m2/户以下户型数量不得低于总户数的70%。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4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3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要按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广电、消防、供热、供气、垃圾处理等根底设施,配套建设养老、幼儿园、学校、医疗、商贸、文化体育、社区效劳、物业管理等公共效劳设施。
第十二条 在镇街驻地规划建成区内和经济强村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要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道路、给排水、供电、通讯、广电、消防、垃圾转运站、多格化粪池等根底设施,有条件的要实行集中供热、供气,合理配套建设养老、幼儿园、医疗、商贸、文化体育、社区效劳、物业管理等公共效劳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工程规划要做好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军事设施、测绘标志、宗教场所、文物古迹、名贵古树等遗迹保护。
第四章 旧村改造
第十四条 实施旧村改造的村,应以镇街为单位向市农村住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工程指挥部提出旧村改造申请,经指挥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测绘单位对改造地块进行现状地形图测量和地籍测量。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地籍测量成果资料和?旧村改造地块宗地及房屋情况一览表?〔见附表1〕,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审核拆迁宅基地面积。市国土资源局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核实,核实后在?旧村改造地块宗地及房屋情况一览表?相应位置加盖审核单位公章。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持地形图测量成果资料和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单位公章的?旧村改造地块宗地及房屋情况一览表?向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函索改造地块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5个工作日之内提供改造地块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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