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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根据常务
附件:
宝安区安全主任管理办法
(根据常务会议意见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范化管理等工作。
(九)按月度、季度、年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汇总,并按要求报所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安全主任行使如下权利:
(一)参加聘用单位生产计划、生产调度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
(二)查阅了解聘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
(三)审核聘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审核聘用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四)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重大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五)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革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对聘用单位组织调查事故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安全主任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水平。
(二)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
(三)对受聘及其他单位隐瞒事故不报的,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向受聘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年度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个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五)变换工作单位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及时书面报告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安全主任协会
第十三条 安全主任协会是由宝安区企业在职安全主任、有一定经验和资格并有志于在宝安区从事安全主任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安全主任协会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辖区内企业在职安全主任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备案后自动成为协会会员;有一定经验和资格并有志于在宝安区从事安全主任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协会。
第十六条 安全主任协会章程由协会组织制定,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协会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确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安全主任协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宝安区安全主任协会章程》,开展安全主任入会管理工作。
(二)规范安全主任的执业行为,制定安全主任行业标准、行业自律准则;
(三)开发安全主任日常工作手册,规范安全主任工作具体要求;
(四)开发各行业员工培训教材,提供给不同企业的安全主任开展员工三级教育培训;
(五)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主任年度履职考核;
(六)建立安全主任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七)建立“安全主任人才库”,为生产经营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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