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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机关效能问责办法
(2012年3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宁晋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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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机关效能问责办法
(2012年3月6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促进机关工作人员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宁晋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发生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电子台帐动态管理系统和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发出黄色预警信息后,应启动预问责程序,对监督对象实施“效能约谈”或书面告诫;发出红色报警信息后,则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形,按照《宁晋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承担的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进度要求予以落实,或对上级布置的工作讨价还价、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或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诉求故意刁难、不予办理,违反一次性告知、首问首办等各项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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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各类已经取消、调整和下放的审批事项继续违规审批或变相审批,或擅自增设审批环节、改变审批程序,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超时限审批,或审批事项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而未进驻的;
(四)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重罚轻管、只罚不管、以罚代管,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的;
(五)违反规定对企业实施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利用执法检查谋取私利的;
(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变更收费标准,或收费不开票,不使用法定票据,或利用年检、注册登记、换发证件之机搭车收费,强制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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