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措施费
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费最高费率计列。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计取费率低于第六条规定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
第八条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包人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附件二)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
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的测定机构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依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措施考评结果,。
第九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基本费的4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现场考评为优良者,发包人全额补足基本费并按现场考评费金额的50%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措施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条发包人申请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监理单位发现发包人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支付,拒不支付的,有责任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十三条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发包人未按本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办理竣工结算.
未经现场考评或承包人不能出具《安全文明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或现场考评不合格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质量安全事故的,承包人按应计费率的50%收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测定机构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考评及费率测定表》确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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