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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贷款公司财务
管理的规定;(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置重大资产、经
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
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
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
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
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
经投资者议定后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
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处置重大资产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各类税费;(七)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
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财务管
理职责,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本企业的财务活动,提供真实、
全面、可靠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财务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
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
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
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 100%。
小额贷款公司核销呆账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呆账认
定条件的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
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开展外部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在正式执行之日起 30 日内报主
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
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定期向有关部门、公司股东、提供融资的银行
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
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
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权限、
责任,控制财务风险。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
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
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公司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
贷款,应当分别按照 2%、25%、50%和 100%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 20%。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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